新疆艺术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含音乐)
新疆艺术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艺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10768,学校目前拥有团结路东校区、团结路西校区和金桥校区三个校区,校本部(团结路东校区)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
第三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艺术院校。
第五条 我校是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招生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充分发挥教师及学生代表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考生成绩及招生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我校2021年除使用线上考试的专业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外,其余专业按照分省分专业计划招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以及德、智、体、美、劳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考生报考专业涉及到所属省级统考有达标要求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合格,组织线上考试的专业须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有资格被我校录取。
第十条 本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音乐表演各专业方向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按照专业小方向排名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和舞蹈类专业考生分别有身高要求,详见我校当年《招生简章》;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残疾考生需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须达到我校当年招生简章中注明的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报考新疆艺术学院艺术类专业的新疆生源考生须在本科提前段A段中填报志愿。
第十一条
(一)普通本科艺术类各专业
普通本科艺术类各专业及同一专业不同方向,因考核内容和录取方法不同分为三类。考生报考专业涉及到所属省级统考有达标要求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合格,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不同专业(含方向)确定不同录取原则:
1.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艺术管理专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音乐表演、表演、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按综合分排序的专业:
①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各占50%比例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②美术设计大类:美术学、绘画、雕塑、摄影、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以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各占50%比例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以上两类综合分计算公式为:
综合分=专业成绩×系数×50%+文化课成绩×50%
系数=高考文化课满分/专业成绩满分(统考或校考)
4.录取过程中,最后一名出现同分时,以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的专业按语文、外语、数学顺序优先录取高分考生;以专业分和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按文化课总成绩、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高分考生。
5.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分省计划为文理兼招,统一排序,录取时不单列文理计划数。如有省份对招生计划编制另有要求,按照该省份规定执行。
6.我校为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若考生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或其他事项另有要求,我校按照生源省份规定执行。
(二)普通本科非艺术类各专业
普通本科非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办法执行。考生高考文化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规定的普通本科相应批次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音乐表演专业各招考方向计划将只在我校招生就业处网站统一对社会公布,其他机构公布信息,我校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需在我校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考生录取通知书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录取结果在新疆艺术学院官网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3号)文件精神及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我校2021年本科招生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及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学校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介绍、报名要求、专业考试内容、考试注意事项及考试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艺术类本科:6000元/年
普通类本科:32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公寓化):600元/学年(8人间), 800元/学年(6人间)。宿舍用品按成本价核收,学生也可自备。
注:学费和住宿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的物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830049
咨询电话:
1.招生咨询电话:0991-2554104
2.各教学单位咨询电话:
音乐学院(0991-2555723)
舞蹈学院(0991-2551001)
美术学院(0991-2503171)
设计学院(0991-2501237)
传媒学院(0991-2552423)
戏剧影视学院(0991-2552657)
文化艺术学院(0991-7520963)
3.监督举报电话:新疆艺术学院纪委(0991-2554921)
4.学校地址: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 邮编:830049
5.学校网址:https://www.xjart.edu.cn
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s://zsjy.xjart.edu.cn/
6.招办微信公众号:“新艺招生就业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